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93電子版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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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電能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新建和擴建工程的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
第1.0.3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應采用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并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進的產品。
第1.0.4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動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本章適用于額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電動機。其中,第二節和第三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kV的電動機;第四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電動機;第五節和第六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交流電動機。
第2.1.2條 3~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保護和二次回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2.1.3條 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開關設備和導體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二節 電動機的選擇
第2.2.1條 電動機的工作制、額定功率、堵轉轉矩、最小轉矩、最大轉矩、轉速及其調節范圍等電氣和機械參數,應滿足電動機所拖動的機械(以下簡稱機械)在各種運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條 電動機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籠型電動機,但功率較大且連續工作的機械,當在技術經濟上合理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繞線轉子電動機:
1. 重載起動的機械,選用籠型電動機不能滿足起動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時;
2. 調速范圍不大的機械,且低速運行時間較短時。
三、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有特殊要求時,電動機類型及其調速方式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交流電動機不能滿足機械要求的特性時,宜采用直流電動機;交流電源消失后必須工作的應急機組,亦可采用直流電動機。變負載運行的風機和泵類機械,當技術經濟上合理時,應采用調速裝置,并應選用相應類型的電動機。
第2.2.3條 電動機額定功率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工作負載平穩的機械應采用最大連續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機械為重載起動時,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額客功率應按起動條件校驗;對同步電動機,尚應校驗其牽入轉矩。
二、短時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短時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無合適規格的短時定額電動機時,可按允許過載轉矩選用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
三、繼續周期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不同負載持續率和不同起動次數下的允許輸出功率選擇,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負載換算為額定負載持續率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四、連續工作負載周期變化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數據選擇,亦可按等值電流法或等值轉矩法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五、選擇電動機額定功率時,根據機械的類型和重要性,應計入適當的儲備系數。
六、當電動機使用地點的海拔和冷卻介質溫度與規定的工作條件不同時,其額定功率應按制造廠的資料予以校正。
第2.2.4條 電動機的額定電壓應根據其額定功率和所在系統的配電電壓選定,必要時,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2.2.5條 電動機的防護型式應符合安裝場所的環境條件。
第2.2.6條 電動機的結構及安裝形式應與機械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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